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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鼓勵受戒治人戒菸實施計畫 7
七、違反戒菸規定後處置:
 (一) 考核期間,若有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則立即停止戒菸考核,並不
      得再申請戒菸獎勵。
 (二) 考核期間,若因違反規定,予以停止戒菸考核屬實者,則列入晉期
      及提報停止戒治處分之考評依據。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7
七、違反戒菸規定後處置:
 (一) 考核期間,若有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則立即停止戒菸考核,並不
      得再申請戒菸獎勵。
 (二) 考核期間,若因違反規定,予以停止戒菸考核屬實者,則列入晉期
      及提報停止戒治處分之考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