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 處所,並將視察情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
十一、行政執行處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處所, 並將視察情形陳報處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