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 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之規定,並妥適辦理行政執行及民 事執行業務之聯繫事項,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