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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6
六、政務人員應於財產完成信託後,將信託契約 (含附件) 影本一份送交
    本院政風室存查;本院政風室應將政務人員依第四點規定通報情形,
    定期彙陳。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6
六、政務人員應於財產完成信託後,將信託契約 (含附件) 影本一份送交
    本院政風室存查;本院政風室應將政務人員依第四點規定通報情形,
    定期彙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