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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5
五、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應依信託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應附具已依前點規定辦理
      之聲明或文件。
 (二) 受託人除前款規定外,非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繳納稅捐、規
      費或清償信託財產債務之必要,不得處分信託財產。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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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應依信託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應附具已依前點規定辦理
      之聲明或文件。
 (二) 受託人除前款規定外,非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繳納稅捐、規
      費或清償信託財產債務之必要,不得處分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