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4
四、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非由政務人員以文書、傳真或電子郵件載明擬
    管理、處分之標的、內容及方式通報本院政風室,不得指示受託人為
    管理、處分。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4
四、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非由政務人員以文書、傳真或電子郵件載明擬
    管理、處分之標的、內容及方式通報本院政風室,不得指示受託人為
    管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