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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4
四、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非由政務人員以文書、傳真或電子郵件載明擬 管理、處分之標的、內容及方式通報本院政風室,不得指示受託人為 管理、處分。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4
四、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非由政務人員以文書、傳真或電子郵件載明擬 管理、處分之標的、內容及方式通報本院政風室,不得指示受託人為 管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