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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政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以下簡稱 委託人) 之下列財產: (一) 不動產。但不包括自擇房屋 (含基地) 一戶供自用者。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政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以下簡稱 委託人) 之下列財產: (一) 不動產。但不包括自擇房屋 (含基地) 一戶供自用者。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