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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1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要求本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 (以下簡稱
    政務人員) 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以促進廉能施政,端正政治風氣,特
    訂定本要點。
    前項政務人員之範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
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要求本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 (以下簡稱
    政務人員) 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以促進廉能施政,端正政治風氣,特
    訂定本要點。
    前項政務人員之範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