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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 5
五、核定名冊:
    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檢察長核定之公益團體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
    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訂定
5
五、核定名冊:
    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經檢察長核定之公益團體應編列名冊供檢察官
    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