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對象: (一) 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 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對於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公益團體,得逕為優先之支付。 (三) 以前述 (二) 目的以外之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應以該團體有以 協助犯罪預防、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 作項目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