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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 3
三、支付對象:
 (一) 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 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對於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公益團體,得逕為優先之支付。
 (三) 以前述 (二) 目的以外之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應以該團體有以
      協助犯罪預防、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
      作項目者為優先。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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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對象:
 (一) 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 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對於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公益團體,得逕為優先之支付。
 (三) 以前述 (二) 目的以外之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應以該團體有以
      協助犯罪預防、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
      作項目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