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4四、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秘書室主任或配置員工考核。
2.由秘書室每月彙整考核表陳核分署長。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由人事室依內政部定頒「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機關首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口
頭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人事室主任、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或志願服務隊長、副
隊長之指揮。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