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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4
四、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秘書室主任或配置員工考核。
      2.由秘書室每月彙整考核表陳核分署長。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由人事室依內政部定頒「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機關首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口
      頭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人事室主任、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或志願服務隊長、副
        隊長之指揮。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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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秘書室主任或配置員工考核。
      2.由秘書室每月彙整考核表陳核分署長。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由人事室依內政部定頒「志
        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機關首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口
      頭警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人事室主任、秘書室主任、配屬員工或志願服務隊長、副
        隊長之指揮。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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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定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機關首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分署辦理志工業務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揮,舉止
        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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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與獎勵
 (一) 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 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定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處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 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處有關服務規定者。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處辦理志工業務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揮,舉止態
        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