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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2
二、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於分署上班時間,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上午時段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時段 1  時 30 分至 5  時。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台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協助秘書室收發、檔案、分案、用印等事務性工作。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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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於分署上班時間,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上午時段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時段 1  時 30 分至 5  時。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台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協助秘書室收發、檔案、分案、用印等事務性工作。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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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至五時三十。
 (二) 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處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