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