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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7
七、檢察機關應對飛安會提供必要之許可或協助,以利其進行飛航事故調
    查。
    飛安會應對檢察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或協助,以利刑事案件偵查。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7
七、檢察機關應對飛安會提供必要之許可或協助,以利其進行飛航事故調
    查。
    飛安會應對檢察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或協助,以利刑事案件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