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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6
六、飛安會與檢察機關應相互提供有助於研判飛航事故原因之證據資料。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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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飛安會與檢察機關應相互提供有助於研判飛航事故原因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