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4
四、檢察官為搜索、扣押證據,與主任調查官為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 證據時,雙方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4
四、檢察官為搜索、扣押證據,與主任調查官為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 證據時,雙方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