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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4
四、檢察官為搜索、扣押證據,與主任調查官為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
    證據時,雙方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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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為搜索、扣押證據,與主任調查官為搜尋、移動、戒護及保全
    證據時,雙方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