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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3
三、飛安會與檢察機關平時相互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隨時交換意見,
    並提供管轄區域及緊急連絡方法。
    進行飛航事故調查時,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檢察官,飛安會應指定主
    任調查官,負責聯絡事宜。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3
三、飛安會與檢察機關平時相互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隨時交換意見,
    並提供管轄區域及緊急連絡方法。
    進行飛航事故調查時,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檢察官,飛安會應指定主
    任調查官,負責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