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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2
二、飛安會與檢察機關進行飛航事故調查,應本平行調查之原則,尊重雙
    方之調查職權。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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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飛安會與檢察機關進行飛航事故調查,應本平行調查之原則,尊重雙
    方之調查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