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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13
十三、飛安會與檢察機關間,因解釋或執行本要點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本
      於相互協助且無礙飛航事故調查之情形下,協商解決。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3
十三、飛安會與檢察機關間,因解釋或執行本要點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本
      於相互協助且無礙飛航事故調查之情形下,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