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12
十二、法務部或飛安會舉辦各種相關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或
      講授有關課程。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2
十二、法務部或飛安會舉辦各種相關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或
      講授有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