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 11
十一、主任調查官得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條規定,指揮被允許其從
      事部分調查作業之外國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立即知會檢察官。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1
十一、主任調查官得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十條規定,指揮被允許其從
      事部分調查作業之外國代表參與調查,並應立即知會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