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8 條
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發
。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8 條
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