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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7 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7 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