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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
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
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