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業執照時,應收取證書費、審查費及執照費
;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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