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50 條
本法於軍事檢察機關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時,除軍事審判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50 條
本法於軍事檢察機關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時,除軍事審判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