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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2 條
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
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2 條
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
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