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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4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