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