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