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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32 條
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
。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32 條
法醫師對法醫學研究或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