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7 條
法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7 條
法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