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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6 條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6 條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
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