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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4 條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
方式為宣傳。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4 條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
方式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