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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3 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
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3 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
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