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2 條
法醫師對於災害之相關事項,有配合災害防救法執行之義務;違反者,依
該法各該條規定處罰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2 條
法醫師對於災害之相關事項,有配合災害防救法執行之義務;違反者,依
該法各該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