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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1 條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
漏。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1 條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
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