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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20 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
之陳述或報告。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20 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
之陳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