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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19 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
障司法審判品質。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9 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
障司法審判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