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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16 條
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6 條
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