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 第 13 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13 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