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7 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 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