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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