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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