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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加強清理小額案件獎勵計劃 5
五、統計室應於每月上旬提供各股收結案件統計報表,交於團體績效獎勵
    金專責管理人員簽報處長核定後,由秘書室辦理發放核銷相關事宜。
    另受獎勵人應於每月之處務會報時公開表揚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5
五、統計室應於每月上旬提供各股收結案件統計報表,交於團體績效獎勵
    金專責管理人員簽報處長核定後,由秘書室辦理發放核銷相關事宜。
    另受獎勵人應於每月之處務會報時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