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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教化獎狀頒發要點 3
三、參加監內、外文章投稿或書法、繪畫等比賽作品,如發現非本人原創
    性、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筆者,立即撤銷原頒發之獎狀,並
    予以懲處。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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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監內、外文章投稿或書法、繪畫等比賽作品,如發現非本人原創
    性、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筆者,立即撤銷原頒發之獎狀,並
    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