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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教化獎狀頒發要點 2
二、本監收容人其行為善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
    者,發給教化獎狀,以資鼓勵。
(一)凡投稿本監監內刊物、新生月刊,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
      獲刊登達 4  篇者;每篇未滿 600  字,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或投稿監外刊物,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
(二)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
      1.參加監內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依該競賽核定之獎勵規定核頒獎狀
        ,以資鼓勵。
      2.經本監核准推薦參加監外各項藝文競賽,獲入選佳作以上者。
      3.參加各項教化活動有具體創意、表演優異者,得酌頒給獎狀。
(三)收容人操行、教化綜合考核,以半年為期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足
      資表率者。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2
二、本監收容人其行為善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
    者,發給教化獎狀,以資鼓勵。
(一)凡投稿本監監內刊物、新生月刊,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
      獲刊登達 4  篇者;每篇未滿 600  字,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或投稿監外刊物,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
(二)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
      1.參加監內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依該競賽核定之獎勵規定核頒獎狀
        ,以資鼓勵。
      2.經本監核准推薦參加監外各項藝文競賽,獲入選佳作以上者。
      3.參加各項教化活動有具體創意、表演優異者,得酌頒給獎狀。
(三)收容人操行、教化綜合考核,以半年為期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足
      資表率者。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2
二、本監收容人其行為善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
    者,發給教化獎狀,以資鼓勵。
(一)凡投稿本監監內刊物、新生月刊,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
      獲刊登達 5  篇者;每篇未滿 600  字,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者。
(二)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
      1.參加監內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依該競賽核定之獎勵規定核頒獎狀
        ,以資鼓勵。
      2.經本監核准推薦參加監外各項藝文競賽,獲入選佳作以上者。
(三)管教上以半年為期,經場舍主管考核成績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
      應於每年 6  月 25 日及 12 月 25 日以前由場舍主管擬定名單並
      檢具事證送教化科彙整初審,各場舍以收容人數計,每 50 名得推
      薦 1  名)
民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2
二、本監收容人其行為善良,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
    者,發給教化獎狀,以資鼓勵。
 (一) 凡投稿本監監內刊物、新生月刊,每篇 600  字以上,一年內累積
      獲刊登達五篇者;每篇未滿 600  字,一年內累積獲刊登達 10 篇
      者。
 (二) 參加監內、外各項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
      1.參加監內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依該競賽核定之獎勵規定核頒獎狀
        ,以資鼓勵。
      2.經本監核准推薦參加監外各項藝文競賽,獲入選佳作以上者。
 (三) 管教上以半年為期,經場舍主管考核成績優良且有具體事證者。 (
      應於每年 6、12  月 25 日以前由場舍主管擬定名單並檢具事證送
      教化科彙整初審,各場舍以收容人數計,每 50 名得推薦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