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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 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