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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部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5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部得拒絕其申請: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