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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部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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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部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